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效率,保障企业用电需求,根据《枣庄市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扩建项目。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是指35千伏-500千伏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
对需核准的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实现输电线路项目“核准即开工”,变电站项目“拿地即开工”,提前开展工程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
简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前期规划手续办理,对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实现一次申报、一次审批,进一步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及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办理,生态、湿地等相关专题评估审查时限在各区(市)流转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1)对于扩建、增容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在不新征土地的情况下进行站内工程核准,可直接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核准,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出具承诺函,免予提供土地权证、规划意见等。
(2)对于不跨区(市)项目,将35千伏及以上500千伏以下的电网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区(市),各区(市)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对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环评许可事项“减材料、压时限”,提升审批效能。在事前审批上,主动对审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梳理,对非要件材料,实行容缺办理或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由法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35千伏新建变电站)免办手续;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110-220千伏新建变电站)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1)对于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变电站项目和输电线路项目分别单独办理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2)对于已完成区域评估的范围且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实施占用林地和农转用手续合并办理,共同组卷报相应机关审批。对于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输电线路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可单独办理林地占用许可。
变电站补充耕地指标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负责落实,省级项目可由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使用省统筹指标。
(1)政府部门在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或核准)批复、建筑设计企业确定准确用地范围后,向项目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手续。
(2)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时,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应为不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不涉及污染地块。
(3)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在可研阶段征求过文物、压矿等主管部门意见,工程不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区、压覆矿产的,土地征收阶段不再办理文物勘查和压覆矿产评估。
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立项文件及用地范围图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容缺受理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手续可同步进行办理,在具备条件后正式办理行政审批许可。输电线路工程根据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立项及图件等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时,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与临时占用土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和在临时用地使用前完成补偿费用支付的承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受理。
(2)临时用地使用单位理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3)工程开工前,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和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后,取得临时用地批复。
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的变电站项目执行消防设计、竣工备案流程。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由核准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等合法性证明材料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手续(不含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作为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设计企业和设计单位对告知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相关证件。
依据鲁发改基础〔2019〕1218号文,电网工程不再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执行开工备案管理。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依规定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一)加强组织领导。配套电网工程涉及企业用电,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的重要要素之一。各区(市)发改能源部门要牵头成立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建立工作例会和协调机制,统一部署配套电网项目重大事项,协调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明确承诺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推动35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工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落实应用到位。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办理的行政许可,特别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许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创新推广。各区(市)要结合“无证明城市”建设、“诚信枣庄”建设等要求,加强工作创新,推进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要及时总结提炼工作的特色亮点,形成典型案例,为全市推广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操作的经验,主动宣传相关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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